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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商业部关于严禁收购、经营珍贵稀有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

 

  自国务院1983年颁布《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》以来,各地商业、供销部门进行了宣传贯彻,按通令精神采取了各种措施,基本做到了在收购上严格把关,对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动物及其产品不收购,为保护、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,拯救濒危野生动物、维护生态平衡起了积极的作用。

  但是,目前仍有少数商业、供销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政策、法令,违章收购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,甚至参与倒卖活动,对乱捕滥猎珍稀野生动物的犯罪活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,产生极为不良的后果。为此特作如下通知:

一、商业、供销系统环境保护机构和主管或经营畜产品的单位,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、规定,密切配合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,做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。

二、禁止收购和以任何形式买卖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产品(包括死体、毛皮、羽毛、内脏、血、骨、肉、角、卵、精液、胚胎、标本、药用部分等),如因特殊情况需经销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时,卖方必须持有主管机关批准猎捕证明或饲养单位证明,方可收购。

三、商业、供销系统所属经营畜产品单位,要积极向社会各方面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,坚决与乱捕滥猎、非法倒卖、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作斗争,为保护珍贵、稀有野生动物资源作出应有的贡献。


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林业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、收购、倒卖、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