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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大熊猫保护的政策法规

 

  现代大熊猫主要分布在川、陕、甘三省部分地区的汉、藏、羌等民族居住地范围内。1869年,戴维首次发表了大熊猫文章,世界上开始了大熊猫热。由于大熊猫稀有、珍贵,具有重要的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,吸引了不少学者前来大肆捕猎,索取标本,捕捉大熊猫活体。1946年《大公报》、《南方日报》开始载文呼吁人们保护大熊猫。

  1962年9月14日,国务院颁布《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》,明确规定在珍稀动植栖息地建立自然保护区,确定大熊猫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未经中央批准,严禁对大熊猫的猎捕。

  1983年4月13日,国务院发布“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动物的通令”,规定保护珍稀野生动物,是建设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,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。

  1987年7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通知“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,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”,倒卖、走私一张大熊猫皮,按规定,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可以并处没收财产。

  1987年8月15日,国务院发布“关于坚决制止乱捕滥猎和倒卖,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的紧急通知”,指示各级政府,应切实加强对包括大熊猫在内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。

  1991年1月8日,国务院发布“关于加强野生动物保护,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”。

  1998年9月1日,国家命令禁止砍伐天然林,将砍伐森林的工人,转产为植树、育林人员。并贯彻退耕还林,以保护生态环境,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。

  在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各种有关通知过程中,坚持了宣传教育、依法保护大熊猫等野生动物,特别是大熊猫分布区,政府一方面扶持村民发展经济作物,增加收入。一方面又争取广大群众的力量,逐渐形成一个“保护生态环境,保护大熊猫,爱护野生动物”的良好社会风尚。



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